2019-11-26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按照《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19年改革工作安排》(粤改委发〔2019〕2号)部署,经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多次征求有关省直单位意见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意见,我厅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对《关于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为期7天,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11月2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提出书面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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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1月21日
关于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新发展理念,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精神,破解我省畜牧业面临的疫情高风险、环保高要求、需求高压力等难题,补齐畜牧业标准化规模养殖程度不高、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不高、屠宰加工流通方式落后等短板,促进我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现就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推动畜牧业“四个转型”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按照保供给、保生态并重的原则,深入推进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努力构建产业高端、优质高效,布局合理、产销协调,环境友好、绿色安全的畜牧业格局。到2025年,全省畜牧业产值保持在1000亿元以上,肉类总产量保持在400万吨以上,蛋类、奶类产量分别达到40万吨、15万吨以上;生猪出栏量保持在3300万头以上、自给率保持在70%以上,家禽出栏量达到10亿羽以上;建设一批全产业链现代化企业,打造畜牧业全产业链转型升级示范区,形成畜禽种业、畜禽养殖、屠宰加工、冷链物流配套发展的现代化畜牧产业生产经营体系。重点推动“四个转型”:
(一)推动小散养殖向标准化规模养殖转型。优化畜禽养殖规模结构,引导养殖场户升级改造,支持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到2025年,培育建设50个10万头以上生猪养殖场(基地),400个万头以上生猪养殖场(基地),30个国家级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1000个省级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全省畜禽规模养殖比例达到80%以上。
(二)推动粗放养殖向绿色科学养殖转型。淘汰粗放养殖模式,全面禁止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推广科学高效饲养技术,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培育建设100个现代化美丽牧场,全省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推动小型屠宰厂(场)点向现代化屠宰企业转型。优化屠宰行业布局,清理撤并小散厂(场)点,推进屠宰标准化建设。到2025年,推动建设200个标准化屠宰企业,全省屠宰厂(场)点数量压减50%以上,规模企业屠宰量占比达到90%以上。
(四)推动调畜禽向调肉品转型。逐步推进实施禁止活猪(种猪和仔猪除外)跨区调运,推动畜禽养殖和屠宰加工配套布局,促进畜禽产品流通方式改革,构建现代化肉品冷链物流体系。到2025年,建设30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全产业链示范企业,全省冷鲜冷冻肉品供应占比达到30%以上。
二、科学规划畜禽养殖用地,保障畜牧业发展空间
(一)规划畜牧业发展用地。各地要做好畜牧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将畜牧产业发展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畜牧业发展用地需求。鼓励利用低丘缓坡、荒山荒坡、灌草丛地等建设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允许在Ⅱ、Ⅲ、Ⅳ级保护林地建设畜禽规模养殖设施,优先保障安排林地指标,对申请使用林地材料齐全的即到即办。规模化、工厂化养殖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各地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保尽保。结合新农村建设,适当预留用地,规划建设农村标准化集中养殖小区,强化龙头企业或合作社带动,引导农村散养户移栏出村,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省自然资源厅、林业局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委农办等参与督促指导)
(二)简化养殖场整改重建、升级改造的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对收购、租赁、入股已有畜禽养殖场进行整改重建、升级改造,原养殖场已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的,依法办理备案主体变更。已备案设施农用地的畜禽养殖场整改重建、升级改造,在与原备案内容一致的前提下,无需重新备案。对扩建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完善防疫设施、资源化利用设施、粪污处理等环保设施等)的,依法对新增设施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省自然资源厅、林业局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督促指导)
(三)规范畜禽禁养区管理。严格依法依规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超范围划定禁养区。禁养区划定后五年内不得随意调整。各地要制定完成禁养区矢量化边界图,形成禁养区范围“一张图”。(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督促指导)对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内确需关停搬迁的规模养猪场,当地政府要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禁养区内省级以上畜禽保种场、核心育种场需关闭和搬迁的,地方政府应征求省农业农村厅意见。(省自然资源厅、林业局、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督促指导)
三、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提升畜牧业综合素质
各地要大力引进大型企业建设现代化畜禽养殖场,积极创造良好条件,简化办事流程,协调解决用地、环保、防疫等手续问题,加快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落地投产,形成高质量产能。(省自然资源厅、林业局、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督促指导)支持畜禽养殖场配套完善饲养、防疫、环保等设施装备,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符合补贴范围和条件的饲料加工机械设备、自动喂料系统、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等实行敞开补贴。鼓励采用龙头企业带动、入股经营、合作发展等办法,引导小散养殖场户升级改造。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村企合作,统一规划建设标准化畜禽栏舍,统一饲养技术规范、动物疫病防控和粪污处理利用措施,建设高效安全、绿色环保的标准化集中养殖小区。(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参与督促指导)
四、加快科技创新推广,提高畜牧业科技含量
积极推进畜牧业“产学研推”融合发展,组织开展畜牧产业关键技术和设施设备的攻关研究,推动科研成果开发和推广应用,提升畜牧产业科技创新能力水平。引导科研院校和畜牧企业深化合作,共建科技创新推广平台,支持建设畜牧科技研创、交流、展示、示范中心。建立健全省级畜禽产业技术体系,充分发挥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大高效实用技术推广示范力度,打造畜牧科技示范推广窗口,切实解决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问题。(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科技厅等参与)
五、实施畜禽种业振兴行动,增强畜牧业核心竞争力
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积极构建“保种场活体保种+遗传物质基因保存”相结合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体系,支持建设广东省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和畜禽种业“两场一基地”,创建以种业为龙头的畜牧科技产业园,打造示范全国、辐射全省乃至华南地区的畜禽种业高地。加强畜禽新品种(配套系)选育和扩繁,制订广东省畜禽良种联合攻关方案,推动实施国家级和省级畜禽良种联合攻关,提升主要畜种核心种源自给率和育种企业国际竞争力。实施畜牧业品牌战略,打造一批“粤字号”特色优质畜禽产业品牌。至2025年,全省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率达95%以上,新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5个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科技厅等参与)
六、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
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要求,深入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推广清洁养殖工艺和粪污全量收集利用技术模式,支持建设畜禽粪污收集运输处理利用设施设备,扶持发展畜禽粪污处理利用第三方服务业和有机肥产业,深入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促进农牧结合循环发展。积极推进符合入网标准的生物天然气接入城市燃气管网,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养殖场,免征环境保护税;对其生产销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税务局等参与)
七、推进屠宰标准化建设,构建现代化屠宰加工流通体系
(一)优化屠宰行业结构布局。大力推进屠宰行业减数控量、提质增效,提升屠宰行业集约化水平。支持建设标准化屠宰厂,对新建大型标准化产加销一体屠宰加工企业予以优先审批,不受规划数量限制。加快小型屠宰厂(场)点关停并转,依法取缔不符合动物防疫和环保要求的屠宰厂(场)点,引导小型屠宰厂(场)点转型开展肉品配送流通服务。鼓励和引导屠宰企业从销区向产区转移,逐步形成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屠宰加工新格局。(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督促指导)
(二)提升屠宰企业防疫能力。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加强肉品检验检疫,全面实行屠宰企业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建立暂存产品抽检制度,强化溯源追踪、严格处置风险隐患。全面落实驻场官方兽医制度,探索建立签约兽医或协检员制度,足额配备官方兽医,严格履行检疫和监管职责,确保生猪产品“两证两章一报告”制度落实到位。(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督促指导)
(三)加强肉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支持屠宰加工企业建设冷链仓储配送设施,减少活畜禽跨区域流动。鼓励畜牧业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通过自建、联建、订单、协议等方式,建立稳定的养殖、屠宰、加工、冷链配送、产品销售联结机制,对接连锁超市,开展品牌营销,推进产加销一体化发展。优化肉品流通运输政策,把仔猪及冷鲜猪肉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省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厅等参与督促指导)
八、加强监督指导,促进畜牧业规范发展
(一)规范畜禽养殖场有关审批备案手续。全面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备案工作,通过直联直报信息平台逐一建档,实施信息化动态管理。全面落实新建、改扩建规模养殖场依法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林地使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等制度。现有畜禽养殖场尚未办理上述法定手续的,要及时整改并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善审批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省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和办理指引,落实“放管服”要求,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做好咨询指导服务,帮助畜禽养殖场完善法定手续,规范生产经营。对无故拖延办理畜禽养殖场有关手续的行政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严格追究责任。(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等督促指导)
(二)落实畜禽养殖场防疫措施。压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完善养殖档案,落实全进全出、封闭饲养等管理制度,完善防疫设施设备,鼓励有条件的养殖场(户)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无疫小区。(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督促指导)
(三)全面禁止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对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理、闭环监管,严防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流入养殖环节。落实养殖场户禁用餐厨废弃物喂猪承诺制度,建立健全饲养台账记录,加强监督巡查,严格查处非法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行为(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能督促指导)。
(四)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加强对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口的水质监测,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对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对非禁养区内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规模养殖场,要依法限期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督促指导)
九、加强畜禽调运监管,提升畜牧业生物安全水平。
严格按照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全面落实畜禽调运监管政策。实行上市肉猪由养殖场至屠宰厂和种猪、仔猪由种猪场至养殖场的“点对点”调运,严把产地和屠宰检疫关口。推进中南区防控,实行省外生猪产品入粤备案管理、省外畜禽及产品入粤指定道口运输制度。严格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环节查验,全面落实生猪运输车辆登记备案管理。加快建设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动物检疫申报点、活畜禽运输指定道口、区域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等基础设施,鼓励大型养殖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自建车辆洗消中心,落实运输环节清洗消毒措施。(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参与督促指导)
十、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支持保障
(一)严格责任制考核。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对本地畜牧业转型升级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要建立完善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对畜牧业转型升级工作的统筹部署。省将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考核,将最低生猪出栏量纳入“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各地级以上市年生猪出栏量不得低于《广东省生猪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2018-2020年)》(粤农农[2019]185号)规定的目标任务,2021年起生猪出栏量不得低于2020年目标任务。各地级以上市要参照省的做法对所辖县(市、区)政府进行考核,推动属地责任制落实。(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督促指导)
(二)加强财政保障。各地要统筹用好相关资金,加强财政资金保障。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省下达的相关涉农资金,在完成约束性任务和绩效目标的前提下,可统筹用于支持标准化养殖场、标准化屠宰厂、畜禽种业“两场一基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动物疫病防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肉品冷链配送体系等建设。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完善强制扑杀补助机制,对在国家重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给予补助。(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三)加强金融支持。积极利用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金,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投资主体投资畜牧业建设。继续拓展政策性畜禽生产保险险种。积极开展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试点,支持畜禽保单订单抵押和应收账款抵押,解决畜牧业发展融资难题。(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四)研究建立生猪养殖生态补偿机制。推进生猪产销定向对接,研究建立生猪销区补偿产区的长效机制,鼓励生猪调入市根据调入量按一定标准向生猪调出市支付补偿资金,补偿生猪产区在发展生猪生产中的疫病防控、污染治理、质量安全监管和生产补贴等投入,平衡产销区利益,提高产区积极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五)稳定基层畜牧兽医机构队伍。各县级以上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进一步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队伍力量,保障监测、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等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切实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人员和官方兽医有关津贴,充实执法队伍动物防疫专业力量。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配备与养殖规模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防疫检疫等专业技术人员。(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委编办、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参与督促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