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04中国畜牧兽医报
1月25日,农业农村部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这一《实施方案》是在2017年9月印发的《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2015年11月印发的《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基础上进行了合并与调整。
此次调整,不光文件名称从此前的“预案”、“试行规范”升格为“实施方案”,文件抄送单位也从此前的9部委增加到17个部委,涉及部门更加广泛;最为重要的是,文件内容涉及非洲猪瘟防控的工作要求更加系统化、具象化,这为行业内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提供了操作指南。
疫情分级与响应机制优化
此次发布的《实施方案》对非洲猪瘟疫情的等级划分、疫情预警、分级响应等都进行了调整。在等级划分上,相较于2017年的《应急预案》的三级疫情调整为四级疫情,在特别重大疫情(I级)、重大疫情(II级)和较大疫情(III级)之后,新增了一般疫情(IV级)等级。同时,疫情等级的内涵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比如:2017年的《应急预案》中特别重大疫情是指在15日内2个以上(含)省级行政区发生疫情并流行;而今年的《实施方案》则是指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30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如下表)。
此外,2017年的《应急预案》中重大疫情是指在15日内在1个省级行政区内1个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较大疫情是指在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港口(空港、海港)进口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而今年的《实施方案》中,重大疫情是指30天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较大疫情是指30天内2个以上5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一般疫情是指30天内1个省份发生疫情。
在疫情预警上,与2017年规定的由原农业部向社会发布分级疫情预警不同,2019年的新规要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疫情时,由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疫情预警。发生一般疫情时,农业农村部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布疫情预警。
在疫情分级响应上,今年的新规要求在特别重大疫情响应上,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启动I级应急响应;或经国务院授权,由农业农村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在其他级别疫情的响应上,诸如重大、较大和一般疫情均由农业农村部以及发生疫情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监测排查。
应急处置要求分类化
在确诊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过程中,将报请封锁令的兽医主管部门级别进行了调整。2017年规定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与之不同的是,今年则规定,封锁令的报请单位为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虽然2017年和今年的规定在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上的要求一样,但在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上有别。在2017年规定的基础上,今年的《实施方案》特别要求,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停止生猪屠宰活动。
在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上,今年的新规与2017年的《应急方案》也有所不同。2017年的规定,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今年的新规则针对疫区的养殖场(户)的情况进行了明确。比如:对疫区内的养殖场(户)进行严格隔离,经病原学检测为阴性的,存栏生猪可继续饲养或就近屠宰。对病原学检测为阳性的养殖场户,应扑杀其所有生猪,并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换句话说,新规明确了,即使在疫区内,但猪场生猪检测为阴性的养殖场户无需进行扑杀。
此外,新规还新增了对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的规定,要求停止生猪屠宰活动,采集猪肉、猪血和环境样品送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除了疫区内采取的措施有所改变,对于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也有变动。与此前规定的受威胁区内的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的要求不同。今年的新规要求,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并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猪肉产品检测合格,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虽然2017年有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但并未规定运输途中的疫情如何处置的问题。今年的新规就做了补充,针对运输途中发现疫情的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要求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
封锁解除流程更细化
解除封锁作为应急处理工作的终结,其流程上也发生了改变。
按照2017年规定,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的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今年的新规进一步对解除封锁的过程进行了细化和优化。将解除封锁的主体划分为疫点为养殖场、交易场所和生猪屠宰加工企业两大类。
针对一类是养殖场、交易场所疫点的封锁解除,今年的新规提出了是否采取“哨兵猪”监测措施的情况。未采取“哨兵猪”监测措施的,则继续按照既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未出现新疫情,则可以按程序解除封锁。如果采取哨兵猪监测,在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15天后,引入哨兵猪继续饲养15天后,哨兵猪未发现临床症状且病原学检测为阴性,未出现新发疫情,即可按程序解除封锁。比较来看,采取哨兵猪监测可以提前12天解除封锁。
针对另一类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封锁解除,新规列出了针对畜牧兽医部门排查发现的疫情、屠宰场主动排查报告的疫情,以及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等多种情况的处理均进行了说明。比如,针对屠宰加工企业在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新规明确,抽样检测表明未污染非洲猪瘟病毒的,经就地高温处理后可加工利用;针对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企业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经过48小时后,按流程通过评估后,可恢复生产。
与2017年规定的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半年的要求不同,今年的新规要求,该范围内需继续饲养生猪的养殖场(户),应引入哨兵猪并进行临床观察,饲养45天后(期间猪只不得调出),对哨兵猪进行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均为阴性且观察期内无临床异常的,相关养殖场(户)方可补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