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09中国畜牧兽医报
日前,山东省组织召开了《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座谈会。据悉,《条例》已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5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将通过《条例》着力提升动物防疫组织、防疫水平、公共卫生安全防护、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防疫保障和卫生监督执法等六大能力。
提升动物防疫组织能力。《条例》规定要逐步建立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以管理相对人为核心,以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机构、技术支持机构为支撑,其他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动物防疫工作体系。
提升动物防疫水平。《条例》制定了一套严密完善的覆盖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消灭等各个环节的防控措施和制度体系。
提升公共卫生安全防护水平。加强人畜共患病联防联控,健全病死畜禽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要求必须有效处理各个环节的病死动物及产品,严禁其进入人类食品链条。
提升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条例》规定要强化应急机构和队伍建设,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动物疫情提供人、财、物全面保障。
提升动物防疫保障能力。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以及动物疫病免疫、监测、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无害化处理等所需费用全部列入财政预算。
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加强监督执法,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创新执法方式,严厉打击各类动物卫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法规的震慑作用。通过专章规定监督管理制度与法律责任,为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提供法律依据。
据悉,作为地方性法规,山东原《条例》于2001年颁布实施。针对动物防疫工作新情况,山东自2013年起启动《条例》修订,根据上位法、中央和省规章及相关文件,并借鉴其他省市经验,目前完成新《条例》修订工作。
信息来源:中国畜牧兽医报